温州油烟管道清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温州油烟管道清洗行业协会”,英文缩写为[英文缩写]。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温州市范围内从事油烟管道清洗业务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油烟管道清洗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温州市油烟管道清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油烟管道清洗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促进行业自律。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行业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油烟管道清洗业务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具体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等条款,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进一步细化。)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具体关于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条款,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进一步细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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